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武汉地区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的企业、机构、其它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维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为武汉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市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269号中国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开展多种活动,积极宣传会员单位,推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项目、新产品和新技术,做好各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促进会员单位健康快速发展。
(二)推动行业自律,制订行规行约。监督业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客户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对本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会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参与有关本领域发展、改革以及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五)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相关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等工作。
(七)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八)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本会的个人会员须从事与本会行业领域相关工作。
(二)本会的单位会员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如咨询、财务、税务、法务、技术、投资、互联网平台以及金融服务机构等。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须具有本会的行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会员单位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五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秘书长1人,副会长15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会长可授权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6月29日第二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